日前,重庆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制定《重庆市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管理使用工作作出规范。
《实施细则》提出,城市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上门服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服务的场所。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项目优先或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未配建或现有设施不足的,可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工作,统筹利用公有住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存量房屋资源,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配齐养老服务设施。
《实施细则》明确,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鼓励各区县人民政府将闲置办公用房、社区用房、学校、培训中心、宾馆、疗养院、医院、厂房等改建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住宅项目竣工验收阶段,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知民政部门参与联合验收,对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把关。由政府主导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腾退等方式统筹配置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1年内投入运营。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统一登记造册,可采取公建民营等模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为老年人提供老年助餐、生活照料、文体娱乐、健康教育、上门服务等普惠性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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