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养老领域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养老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各级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补助项目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三类资金”),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保障和提高国有资金综合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是指各级民政、发改、财政等部门按职能对三类资金支持养老领域项目的建设实施,资金安排和使用等开展的日常管理、监测调度、监督检查、资金拨付和事后评价等。
第三条 辖区政府要加强对项目推进全过程监督与管理,项目监督管理应当贯彻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民政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各司其责、纵横联动、协同高效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督促属地民政、发改、财政等部门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推动项目有效实施、投资计划规范执行,促进“三类”资金更好发挥综合效益。
第五条 属地民政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辖区公办、民办养老项目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本地区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直属机构或各级分支机构承担的公建投资项目负有主要监督管理责任,并重点对有关项目是否规范使用资金、符合建设实施有关规定等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 各级发改部门应当指导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单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投资项目进行全周期监督管理,并建立监督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等工作的统筹协调,避免重复检查,减轻基层负担。
属于涉密投资项目的,应当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政务内网系统)加强监督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离线软件填报,或在落实保密要求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方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属地政府要对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法人)应当严格落实投资项目及其相应的投资计划执行的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应当如实申报项目建设进度,并按照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
(二)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验等重要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要加强设施建设监管,项目建设资金应足额及时到位,保证建设质量;
(四)对于投资项目概算或总投资出现大幅度缩减的,应当按程序及时报告属地发改、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形对投资计划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同步研究对相应的项目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进行调整;其中,涉及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依法履行项目变更手续;
(五)按照有关要求规范合理使用“三类资金”,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六)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
(七)自觉接受有关监管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认真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按照规定报送整改情况;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上为投资项目的直接管理单位,即对项目单位(法人)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属地政府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履行调整手续,同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当履行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日常监管及其相应的投资计划执行的直接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并建立动态管理监管台账;
(二)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法人)做好建设手续办理、要素保障、征地拆迁等工作,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推进项目尽早开工并规范有序实施;
(三)督促项目单位(法人)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同步上传佐证材料,并对其项目调度信息与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
(四)围绕项目建设实施主要环节,对项目单位(法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
(五)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法人)逐一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开展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验收到现场。
(六)项目建成后,应当督促项目单位(法人)切实做好项目运营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当对项目单位(法人)以下有关投资项目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
(一)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
(二)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
(三)项目建设自有资金是否按规定期限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资金来源等事项是否与批复内容相一致,根据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变更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五)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度缩减问题,或者是否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六)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监测调度
第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定期对本地区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监测调度与分析,对有关问题项目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民办养老项目涉及资金拨付时,应按照工程进度、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等情况,相应拨付支持资金;属地政府根据项目建设实际进度,结合招投标采购、监理对工程进度认定、采购合同、发票等材料作为拨付资金依据,必要时可预留30%资金待项目正式投入使用后再行拨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级民政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通过现场核查、视频监测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对于通过监测调度、大数据排查等方式发现问题比较突出的项目,应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
第十六条 县(区)级民政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当年安排的投资项目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和督促指导,推动项目单位(法人)规范有序加快建设、项目如期建成发挥效益,并将现场核查情况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上予以填报。
第十七条 县(区)级民政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对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开展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材料是否与项目实际情况一致,有关材料和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方向;
(二)项目是否按要求开工建设,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
(四)投资是否足额及时到位,是否存在闲置、转移、侵占、挪用等情况;
(五)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度缩减问题,或者是否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六)是否规范履行竣工验收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重点检查其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三到现场”等日常监管职责。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发改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日常监管单位、项目参建单位(包括项目前期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单位)关于项目情况的汇报,与相关人员访谈等;
(二)查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书,以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报建相关文件及批复手续,招投标、施工、监理、会计凭证等过程管理文件,竣工验收、决算相关文件等档案资料;
(三)赴项目实地核查,或者通过视频方式查看项目现场;
(四)向项目建成后的服务对象、涉及对象等访谈了解项目有关情况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从行业或企业内控等角度开展监督检查,并重点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上予以填报。
第二十条 属地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和投入运营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进度要求、行业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实现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
第五章 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评估评价意见和对策建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后评价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但不得委托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委托有关工程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强化后评价成果运用,将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或参考,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促进提升中央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发改部门、民政部门应当责令整改,明确整改期限,督促 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视情况停止拨付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可自处理之日起1—3年内暂停受理该项目单位(法人)投资申请;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或擅自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补助资金使用方式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投资项目管理及投资计划要求推进资金支付,影响项目建设实施或造成资金沉淀、闲置等不利影响的;
(四)虚报项目投资概算或者总投资申请投资,或者无正当理由出现投资项目概算或者总投资大幅缩减情形且不如实报告的;
(五)所报送材料或者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信息故意弄虚作假的;
(六)监督检查过程中擅自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七)拒绝、阻碍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
(八)无正当理由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投资项目未开工建设或者超出批复的建设工期较多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部委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发改部门、民政部门,采取通报、约谈的方式对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予以提醒;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其负责监管的投资项目出现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二)监管失职失责,对其负责监管的投资项目出现第二十四条情形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三)对项目单位(法人)录入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未尽到监管责任,影响对投资项目有关调度监测等监督管理工作的;
(四)对监管机构已经指出项目存在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导致问题长期未整改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审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除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执行《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中央预算内资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补助项目及各级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的监督管理,有法律、行政法规和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来源:https://www.hegang.gov.cn/hegang/bmbgsgfxwj/202506/76901.shtml